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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生网评:依法鼓舞数据安好高效利用(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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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规定》为保障数据安危,保护个人信息权益(Equity),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提供了重要法律(Law)依据。

近年来,数字经济(Economy)发展受到高度重视,被多次写入行政部门工作报告中,数字经济(Economy)已经成为经济(Economy)发展的新引擎,而在数字数据市场中,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全球资金、信息、技术、人才、货物等资源要素交换、共享的基础,有助于推动数字经济(Economy)与传统经济(Economy)的深度融合。所以健全细化数据跨境传输制度极为重要,此次《规定》对现有数据出境安危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实施和衔接作出进一步明确,适当放宽数据跨境流动条件,适度收窄数据出境安危评估范围,在保障我国数据安危的前提下,便利数据跨境流动,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数字经济(Economy)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Law)保障。

数据跨境传输制度是我国探索新型跨境数字贸易活动的重要依托和安危保障,而立法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达成利用(Use)与安危的平衡兼顾。什么是重要数据出境?哪些数据出境活动免予申报安危评估? 《规定》都做出了详细的要求。比如《规定》明确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危评估申报标准,明确了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危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规定》的出台,进一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数字经济(Economy)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Law)保障。

数字创新日新月异,《规定》的公布将有助于确保数据出境相关制度的准确实施,也使得监管机构能够在既有的数据跨境传输制度基础上,以更加灵活的方式预防和控制数据出境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危风险,同时确保数据跨境传输的商业效率需求。

总体来讲,《规定》响应了目前(Currently)经济(Economy)发展的诉求,为企业减负,回复市场期待,是应时而变、适时而动的举措。认真落实《规定》,有利于达成利用(Use)与安危兼顾,行政部门、企业与社会(Society)协力促进我国数据经济(Economy)安危健康(Health)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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